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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GDP版图:江苏紧追广东,安徽进前十******

  中新网北京1月31日电 题:【中国新观察】2022年GDP版图:江苏紧追广东,安徽进前十

  中新财经记者 李金磊

  2022年中国经济版图迎来新变化。目前,31个省区市2022年GDP数据已经公布,广东、江苏GDP超12万亿元,江苏紧追广东,两者GDP差距继续缩小。安徽超越上海,跻身GDP前十强。江西、福建GDP增速并列第一。

  广东、江苏GDP超12万亿元

  从GDP总量来看,广东2022年GDP为129118.58亿元,同比增长1.9%,距离13万亿大关仅有一步之遥。广东GDP总量连续34年居全国首位。

  紧随其后的是江苏,江苏2022年GDP达到122875.6亿元,比上年增长2.8%。继2020年、2021年先后迈上10万亿元、11万亿元台阶后,江苏2022年GDP迈上12万亿的新台阶。

  至此,中国有了两个GDP超过12万亿元的“巨无霸”省份。

资料图:航拍清晨的南通。 许丛军 摄

  江苏和广东GDP差距继续缩小

  作为第二经济大省的江苏,紧追广东,不断缩小两者的差距。数据显示,江苏GDP跟广东的差距2020年为8000亿左右,2021年差距则缩小为7700亿左右,2022年差距缩小为6243亿左右。

  “广东人口数量多、资源约束紧,提高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的任务又很重,不可能继续拼土地、拼价格、拼劳动力。”广东省委书记黄坤明1月28日在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上表示,从外部看,我们现在又面临你追我赶的激烈竞争,这个时候,躺平不可取、躺赢不可能、奋斗正当时。

  对于2023年GDP增长预期目标,广东设为“5%以上”,江苏设为“5%左右”。

  1月28日,江苏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会议强调,一季度是全年经济的风向标。节后上班第一天,省委常委会会议专门研究做好一季度工作,就是要释放“开年就是开工、开工就要实干”的信号。

资料图:安徽高铁黄金旅游线路——池黄高铁穿云破雾风景如画。 李和平 摄

  安徽跻身GDP前十强省份

  2022年GDP总量排在前十位的省份分别是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四川、湖北、福建、湖南、安徽。

  2022年,安徽GDP总量超越上海,跻身GDP前十强省份。

  数据显示,2022年安徽GDP达到45045亿元,比上年增长3.5%。2022年上海GDP达到44652.80亿元。

  这些年,安徽实现了“传统农业大省”向“新兴产业聚集地”的跨越发展。2023年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公布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数据:全球10%的笔记本电脑、20%的液晶显示屏在安徽制造。数字经济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高铁里程全国第1,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所有乡镇通5G全面实现。

  安徽的“逆袭”,受益于进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安徽正式成为长三角一员后,在新发展格局中的位势显著提升。过去5年,安徽经济实现从“总量居中、人均靠后”向“总量靠前、人均居中”的历史性转变。

  雄心勃勃的安徽,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到2027年,全省经济总量向7万亿元冲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万元以上”的目标。

  “时光向前、安徽向上。”安徽省委书记郑栅洁1月28日强调,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奋力推动安徽高质量发展。

福州高楼上灯光映射的“福”和“兔”。 王东明 摄

  江西、福建GDP增速并列第一

  从GDP增速来看,江西和福建2022年GDP增速均为4.7%,并列第一。

  其中,福建2022年全省GDP为53109.85亿元,突破5万亿元大关。

  江西省2022年GDP达32074.7亿元,突破3万亿元。根据江西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江西全国排名由第18位前移至第15位,人均突破1万美元。

  福建和江西GDP增速为何能位居全国前列?

  江西统计局在解读中称,第二产业贡献突出。全年实现增加值14359.6亿元,同比增长5.4%,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49.9%,较上年同期提高2.5个百分点,拉动GDP增长2.4个百分点。

  江西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透露,该省工业增加值突破万亿元、居全国第13位,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保持33%左右、居全国前列,进入新兴工业大省行列。数字经济增加值突破万亿元、占GDP比重提高到35%。

  工业是福建经济增长的主引擎,福建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该省超六成行业实现增长。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背景下,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需求爆发式增长,带动电气机械行业实现高位运行,增加值增长40.6%,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贡献率达41.7%。

  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成为福建的新增长极。根据福建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数字经济增加值达2.6万亿元。

  2023年,江西设定了7%左右的GDP预期增长目标,福建设定了6%左右的目标。

  1月28日,江西省委书记尹弘在调研中强调,全力拼经济、奋战开门红,确保一季度开好局起好步。

  1月29日,福建省委书记周祖翼、福建省长赵龙分赴泉州福州调研企业节后生产、项目推进情况,强调毫不动摇支持企业放手“搏”开局,以拼的姿态、抢的劲头,吹响“开局之年加油干”的冲锋号,奋力实现第一季度“开门稳”“开门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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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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